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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学院学生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15-02-06 阅读:

学生干部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干部个人愿望,通过择优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学生干部工作岗位。对学生干部进行交流,有利于使学生干 部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不断提高素质;有利于保持学生干部队伍的朝气与活力,优化学生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帮助学生干部熟悉更多的工作,积累更多的经 验,开阔眼界,提升把握全局的能力,防范结帮结派,促进学生干部的成长、成熟和成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生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学生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团学工作更好地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的学生干部以及院管社团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团组织、学生组织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择优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学生干部工作岗位和职责。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管理能力的;
  (三)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交流的重点对象:
(一)院级团学组织(团委、学生会,下同)学期考核在A级的“优秀学生干部”;
(二)院级团学组织各单位(部门)择优推荐的“学生骨干”;
(三)团支部、班委会以及院管社团组织择优推荐的“优秀骨干”。
第六条 院级团学组织副部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年的,必须交流(个别任职于特殊工作岗位的学生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单位(部门)任职达18个月,且符合重点交流条件的学生干部可以通过申请或推荐交流。
第七条 原则上,团支部、班委会的学生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年的,应当交流;团支部、班委会的学生干部可以通过素质导师推荐的方式向上级组织申请交流。
第八条 院管社团组织可以通过院学生会社团部推荐的方式向同级或上级组织申请交流。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不符合择优交流条件的;
  (二)因性别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因岗位特殊性原因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交流可以在校院之间、院与院之间、院与系(班)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与部门之间,学生组织与社团组织之间进行。
第十一条 院级学生干部一般在本院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院交流。团支部、班委会和院管社团组织的学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学院范围内交流。
第十二条 院与院之间的干部交流,将采取择优、协商、推荐的方式,重点围绕取长补短,互助共勉等来进行。
第十三条 院级团学组织应当注意选调有基层工作经验,深受群众拥护的学生干部,特别是团支部、班委会和院管学生组织中的优秀学生骨干到学院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推荐学生干部到基层任职。
第十四条 校院之间的干部交流。择优选拔思想政治坚定、工作能力扎实的重点交流对象到学校任职。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交流后的实际工作情况,学生干部交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且不能超过1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院级团学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院团委组织部协调后实施; 团支部的学生干部交流,由院团委组织部协调后实施;班委会的学生干部交流,由团委办公室协调后报院团委组织部实施;院管社团组织的学生干部交流,由学生会 社团部协调后报院团委组织部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择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相关组织(单位/部门)拟定推荐交流人选;院级团学组织学期考核为A级的学生干部拟定交流单位(部门);
  (二)院团委组织部征求拟调入单位(部门)意见;
  (三)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拟交流学生干部的上级主管人员与交流对象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院团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换届调整相结合。院团学组织的常务委员未任满一届的 一般不交流,同一单位(中心)的正部级学生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须按规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学生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个别需作离职审计的, 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及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院内任何单位(部门)必须执行上级组织关于学生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团学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择优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学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学生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学生干部交流对学生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学生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四)学生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其他学生干部,不准随带公共财物;学生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学生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院团委组织部负责对学生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团学组织各单位(部门)成员因工作交流出现岗位异动的,按照各月份的不同、权重数的不同和履职内容的不 同进行考核测评。九(三)月份占学期考核权重的20%;十(四)月份占学期考核权重的30%;十一(五)月份占学期考核权重的30%;十二(六)月份占学 期考核权重的20%。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学生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学生干部到复杂环境、困难单位(部门)和基层经受锻炼,促其成长。
第二十四条 院团学组织各单位(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学生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学生干部调入、调出单位(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学生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五条 院团委组织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学生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音乐与传媒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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